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专项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中心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机制,有效控制贷款风险。
第四条 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凡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并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中心申请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购买自住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及拍卖房等。
第六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提供担保。
第七条 在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前,借款人及其负连带责任的职工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