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意见》,建立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征地补偿调整机制,进一步提高苏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和标准,继续在全省保持领先水平。该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意见》指出,被征地农民第一年龄段人员每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的由7000元调整至7500元;第三年龄段人员每月领取的失业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由160元/月调整至180元/月;第四年龄段人员每月领取的征地保养金统一调整至280元/月。并通过分步调整,使养老年龄段人员领取的征地保养金不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增强被征地农民社会统筹账户资金抗风险能力和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标准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现行规定的每人20000元提高至25000元,转入个人账户;从政府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金额由现行规定13000元/亩提高至20000元/亩,转入统筹账户。
此次,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居民医疗保险体系。被征地农民第三、四年龄段人员的住院医疗保险费,调整为包括住院医疗保险和门诊医疗补助的居民医疗保险费,标准由每人8000元提高到10000元,列入征地成本。今后征地项目不再计算门诊医疗包干费用,发放的生活补助费和征地保养金中不含门诊医疗包干费。劳动适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第四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发给500元丧葬补助费,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中列支。
据介绍,被征地农民年龄段区分为:第一年龄段:16周岁以下;第二年龄段:女,16至35周岁,男,16至45周岁;第三年龄段:女,36周岁至55周岁,男,46周岁至60周岁;第四年龄段:女,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据了解,在此之前批准的征地项目和已落实征地补偿安置的征地项目的征地补偿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原规定执行,所涉及的第二年龄段以上人员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按调整的标准领取失业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和征地保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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