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问题是现实生活中的热点问题,针对土地征收、土地补偿等社会热点问题,从即日起发表本刊特邀律师、全国土地法律专业知名律师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主任闫凤翥拟写的土地征收法律文章,专业解读被征土地农民的十六项权利:一是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二是预征知情权,三是调查结果确认权,四是申请预征听证权,五是参与报批权,六是批复结果知情权,七是土地补偿知情权,八是调查结果核准权,九是补偿方案听证权,十是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十一是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十二是对补偿标准争议权,十三是拒绝履行政令权,十四是恢复耕种权,十五是违法举报权,十六是社会保障权。敬请读者关注,有咨询的读者请直接与闫凤翥律师联系。
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自2004年10月28日起国务院28号决定提出为失地农民解决社保问题,2006年4月10日国土部提出没有解决社保资金的不得批准征地,至此有了社保资金的强制性规定,土地补偿就新增加了一个补偿项目。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针对土地所有权给予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法律规定归集体所有,即归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土地补偿费按土地亩数计算,标准为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自2004年10月21日起该项费用已被国务院28号决定解禁准许集体经济组织在内部分配,集体组织内部进行分配办法各省有不同的规定,有的省还没有具体规定。但主要原则是按村民自治原则处理,即由2/3以上村民表决决定分配方案。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针对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为保障其被征土地后的生活来源给予的一种生活安置性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土地承包权人。凡是被征土地的承包权人如果同意本集体组织确定的统一安置方案,安置补助费由集体组织统一安排失地农民生活。只要被征土地权人明确表示放弃集体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直接发放给被征土地承包权人。这里要注意土地承包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法律地位,承包权人与承包经营权人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承包权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即农民个体,承包经营权人是农民家庭,以户为单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即按照土地承包权人计算,有权获得安置补助的承包权人的数额是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的。有的市、县国土局在计算安置补助费时经常按被征地亩数乘以补偿倍数计算,按照法律规定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条件,只有当安置补助费补偿倍数达到15倍时,才按被征土地面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