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1为规范家庭装饰装修行为,确保施工安全与工程质量,根据《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为本市家庭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1.3本标准未及项目,其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装修质量验收标准。二、家庭装饰装修基本要求 2.1房屋业产有责任提供装修所需的相关资料。 2.2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造成的装饰装修质量无法达到验收标准的,施工企业不承担责任。 2.3装饰装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装饰材料。不得使用不合格装饰材料产品,装饰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或质保书。因装饰材料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施工方(材料供应商)负责。 2.4家居装修应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严禁拆改和损坏主体及承重结构。家居装修不得涉及公共设施、公共空间,不得因装修影响相邻房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2.5家居装修不得改变给排水、供电、电讯、煤气等原管线系统,禁止擅自施工。2.6燃气设施的安装,必须由具有燃气安装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2.7施工单位装修前应提醒客户进行防火及白蚁防治处理。三、防水工程 3.1房屋室内装修时,卫生间、厨房必须防水、防漏处理。3.2防水涂尘均匀,卫生间墙面防水层面高度为300mm-1800mm。 3.3防水涂层干透后,应做渗水试验不少于48小时,浸水高度不低于30cm